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原住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丙○○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交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配偶即訴外人丙○○(丙○○已於民國93年3 月7 日死亡,被告為丙○○之唯一繼承人)前曾於83年1 月15日簽訂眷舍讓渡契約書,約定丙○○將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新店市○○街○○○ 巷○○○ 號之空軍眷舍(改建後之地址為臺北縣新店市○○路○○○ 巷○○號12樓)及之後改建後之承買權讓渡與原告,丙○○並應於契約簽訂後2日內騰空房屋交原告使用,且於改建後之所有權正式過戶至原告名下前,丙○○應出面補辦相關手續,原告則應給付讓渡契約權利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分3 期給付,最後1 期35萬元係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時給付,原告業已給付含第1 期及第2 期款項在內共70萬元,但丙○○並未將改建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交付並移轉登記與原告,且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仍登記在丙○○名下,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自可依據原告與丙○○簽訂之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復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丙○○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遷讓與原告。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與丙○○前曾於83年1 月15日簽訂眷舍讓渡契約書,約定由丙○○將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新店市○○街○○○ 巷○○○ 號之空軍眷舍(改建後即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及之後改建之承買權讓渡與原告,原告業已依約給付含第1 期及第2 期款共70萬元,而上開眷舍已改建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惟丙○○業已於93年3 月7 日死亡,繼承人僅有被告,且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現仍登記在丙○○名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眷舍讓渡契約書、收據、被告開立之本票、保證書及空軍總司令部列管臺北縣新店市大鵬華城交屋通知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而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即為原臺北縣新店市大鵬一村眷舍改建,地址原為臺北縣新店市○○街○○○巷○○○ 號,丙○○係於78年間分配居住前開眷舍,經重建為大鵬華城後未辦理自費增坪,無需支付其他價金,且依據國防部91年4 月23日(91)祥祉字第04172 號令撤銷臺北縣大鵬華城自建眷舍禁止處分登記案,將來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之權利並無受限,亦有空軍作戰司令部93年12月9 日所發乾緬字第0930010998號函附資料在卷可參,且有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93年10月26日所發北縣店地資字第0930015771號函、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93年10月21日所發北市松戶字第09331404100 號函附資料及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93年10月21日所發北縣店戶字第0930012251號函附資料附卷可稽,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原告與丙○○簽訂之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丙○○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交付與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就本判決第2 項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本判決第1 項部分,因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
0 條之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自無從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及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黃柄縉法 官 唐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土│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備註 ││地│號├──┬──┬──┬─┬──┤ ├────┤ │ ││標│ │縣市○鄉鎮○段 │小│地 │目│平方公尺│ │ ││示│ │ │市區○ ○段│號 │ │ │ │ ││ ├─┼──┼──┼──┼─┼──┼─┼────┼────┼──────┤│ │1 │臺北│新店│莊敬│--│126 │建│38524.22│100000之│所有權人 ││ │ │縣 │市 ○段 │ │ │ │ │70 │丙○○ │├─┼─┼──┼──┴┬─┴─┼─┬┴─┼────┴────┼─┬────┤│建│ │ │ │ │ │ │建物面積 │ │ ││物│ │ │ │ │ │ │(平方公尺) │ │ ││標│編│建號│基地坐│建物門│主│結構├─┬───┬───┤權│備註 ││示│號│ │落 │牌 │要│ │樓│面積 │附屬建│利│ ││ │ │ │ │ │用│ │層│ │物主要│範│ ││ │ │ │ │ │途│ │ │ │建築材│圍│ ││ │ │ │ │ │ │ │ │ │料及用│ │ ││ │ │ │ │ │ │ │ │ │途 │ │ ││ ├─┼──┼───┼───┼─┼──┼─┼───┼───┼─┼────┤│ │1 │2856│臺北縣│臺北縣│住│16層│第│81.99 │①陽臺│全│ ││ │ │ │新店市│新店市│家│鋼筋│12│ │:面積│部│ ││ │ │ │莊敬段│中正路│用│混凝│層│ │12.38 │ │ ││ │ │ │126 地│700 巷│ │土造│ │ │②花臺│ │ ││ │ │ │號 │66號12│ │ │ │ │:面積│ │ ││ │ │ │ │樓 │ │ │ │ │2.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