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峰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明俠律師被 告 丁○○當事人間請求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