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啟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七六二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