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啟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