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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丁○○○己○○丙○○甲○○兼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0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