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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