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