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226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