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二六號
原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丙○○所提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伍拾捌元。
(二)原告乙○○所提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壹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