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仟捌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參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