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徐念懷律師被 告 丙○○

丁○○兼右二人共同 甲○○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日期:200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