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徐念懷律師被 告 丙○○
丁○○兼右二人共同 甲○○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徐念懷律師被 告 丙○○
丁○○兼右二人共同 甲○○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