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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一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甲○○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八九一號確認非法羈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確認非法羈押
裁判日期: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