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七號
原 告 乙○ 台北市○○區○○路二段九一巷臨十號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當事人乙○、戊○○、己○○、甲○○、丁○○、丙○○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測量系爭標的物,業經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勘測完竣,所需複丈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元,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該所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