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三號
原 告 白色階梯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詠宜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三號
原 告 白色階梯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詠宜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