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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三號

原 告 白色階梯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詠宜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