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聲 請 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戊○丁○○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丙○○、庚○○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漏列被告己○○,請求更正判決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甲○○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撤回相對人己○○部分之訴訟,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是原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