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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2 月4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裁判日期:200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