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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慶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董事會決議解任被告董事長職務乙節是否已生效,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裁判日期:200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