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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3年度訴字第187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3 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6 月29日函附之該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裁判日期:200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