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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確認轉讓債權無效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日期:200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