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 由按當事人能力者,係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如當事人能力欠缺,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其訴不合法駁回之。查本件原告具狀請求履行合約等,起訴書記載被告為乙○○○○○○,其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未具原告陳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