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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竹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郵費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F0~T48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

裁判案由:給付團費
裁判日期:200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