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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0000000000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熊寶寶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依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中央銀行之新台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三十四.六四二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裁判日期:200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