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九號
原 告 戊○○
癸○○被 告 丙○○
壬○○丁○○辛○○庚○○乙○○己○○甲○○右 七 人訴訟代理人 俞兆年律師
連復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法人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九號
原 告 戊○○
癸○○被 告 丙○○
壬○○丁○○辛○○庚○○乙○○己○○甲○○右 七 人訴訟代理人 俞兆年律師
連復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法人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