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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八號

原 告 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志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李貞儀律師右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五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向訴外人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廣公司)購買被告公司之股權六千九百十二萬股並完成讓與行為為由,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於股東名簿之記載變更為原告,惟查,崇廣公司另以系爭股權讓與契約無效為由,向本院提起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五號確認買賣不存在及請求返還股票之民事事件,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前揭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日期:200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