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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被 告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償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返還墊償工資
裁判日期:20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