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被 告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償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葛映嵐裁判案由:返還墊償工資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