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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國協工業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叁角,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玖拾叁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