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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壹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零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尚欠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裁判日期:200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