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被 告 甲○○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