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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六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