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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九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