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 告 漢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長坤被 告 甲○○
一、原告漢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三百三十八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十四萬七千二百零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十四萬七千一百五十九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提出答辯狀,詳為表明拒絕支付之抗辯事由,並聲明所使用之證據方法。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防禦方法。
三、爰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