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就下列本院依職權調查相關事項。逾期非經釋明具有正當原因,不得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更為主張:
所請求不動產房屋部分之鑑定價值。具體之訴訟標的 (即請求之法律關係)及所依附之原因 (請載明事實、時間、地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