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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玖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元,扣除督促程序中已繳肆拾伍元,尚欠貳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