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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634號原 告 乙○○

甲○○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人間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惟本件訴訟中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874,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5,74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新台幣80,200元,尚欠新台幣11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