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634號原 告 乙○○
甲○○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德純律師複 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被 告 庚○○
辛○○戊○○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黃英豪律師周良貞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楊博任律師被 告 丙○
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複 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被 告 壬○○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被 告 癸○○
號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複 代理人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