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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634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德純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被 告 庚○○

辛○○戊○○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詹茗文律師周良貞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被 告 壬○○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追加被告 癸○○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複代理人 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