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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六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憲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肆萬零叁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