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0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即釋慧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即釋明徹)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0號請求土地更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