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