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河東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吳梓生 律師陳美彤 律師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謝銀黨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蔡行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