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