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