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華昌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