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一十二萬九千元,折合銀元為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七萬八千四百一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八千三百七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