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基督教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甘露堂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玖仟柒佰零壹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玖萬柒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