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仁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采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