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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正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0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