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