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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九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影響力媒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春輝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夏安安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鄭任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限提付仲裁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合約書由聲請人即被告委託相對人即原告製作節目及經營廣告業務,並約定凡該合約所生或與該合約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相對人即原告就本件因該合約所生之爭議逕行起訴,經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十日內提付仲裁,然相對人並未依限將本件提付仲裁,為此聲請依仲裁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駁回相對人所提本件訴訟等語。

二、查相對人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將本件爭議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並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九十二年仲聲忠字第七十七號受理在案,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九十二)仲業字第九二二六七六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提付仲裁聲請駁回其之訴,尚有未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3-08-28